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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《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、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 2014-08-05 17:03:28   作者:本站编辑   来源: 本站原创   浏览次数: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环境保护局(厅)和卫生厅(局):

  为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和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,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现批准发布《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、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》,请遵照执行。

  附件: 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、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

 

二○○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 

   

    主题词:医疗废物 标准 标识 通知 

    抄  送: 教育部、科技部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、卫生部

    附件: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、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

 

  第一条 根据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制定本标准和规定。

  第二条 包装袋标准

  (一)基本要求

     1、 包装袋不得使用聚氯乙烯(PVC)塑料为制造原料;

     2、 聚乙烯(PE)包装袋正常使用时不得渗漏、破裂、穿孔;

     3、最大容积为0.1m3, 大小和形状适中,便于搬运和配合周转箱(桶)盛状;

     4、如果使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(LLDPE)或低密度聚乙烯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共混(LLDPE+LDPE)为原料,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150μm;如果使用中密度或高密度聚乙烯(MDPE,HDPE),其最小公称厚度应为80μm;

     5、包装袋的颜色为黄色,并有盛装医疗废物类型的文字说明,如盛装感染性废物,应在包装袋上加注“感染性废物”字样;

     6、包装袋上应印制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。

   (二)技术性能要求

     1、包装袋外观标准符合表一要求。  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表一 包装袋外观标准 

    目

    标

划痕、气泡、穿孔、破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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