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1号
《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》已于2004年12月1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以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部长 吴仪
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
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、分诊工作,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,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、分诊制度。